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净身出户”的明确表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表明,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一般不会直接判定一方净身出户。
不过,若一方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但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了财产归属,明确在特定情形下一方放弃全部财产,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净身出户一方不承担债务,且债务为个人债务,那么从内部关系而言,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如果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一方净身出户,约定债务由另一方承担,此约定也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在面对外部债权人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这意味着,净身出户者不能以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为由,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具有独立性,并不因财产分割方式的不同而改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进一步指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表明,即便一方净身出户,只要其并非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就依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抚养费旨在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基本需求,维持其与离婚前相当的生活水平,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不能因财产分配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