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赔偿标准以“合理停运期间的实际收入损失”为核心,具体规则如下:
计算依据:以事故前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日或月净收益为基准,净收益需扣除燃油费、过路费、司机工资等变动成本及规费、承包金等固定成本。若无法提供实际收入证明,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或行业平均营运收入水平确定。
停运期间:从事故发生导致无法营运之日起,至车辆修复完毕或重置完成之日止,需提供维修记录、事故处理时间证明等证据。若因车主怠于送修或延迟提车导致停运期延长,超出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特殊情形:出租车等按班次运营的车辆,若能证明每日由两班司机驾驶,可按上述标准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保险公司对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赔付需分险种讨论:
交强险:停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
商业三者险: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停运损失免赔”,且保险公司已通过加粗字体、单独告知等方式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合同未约定或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则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责任主体:在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下,停运损失由侵权人(即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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