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失业金领取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缴费义务:失业前用人单位与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失业性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登记与求职: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
2025年地方政策进一步细化操作规则。部分城市人社局明确,失业人员需通过“智慧人社”App或线下窗口完成失业登记,并签署《求职承诺书》;或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完成社保减员操作,否则影响失业金申领时效。
二、领取期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金领取期限与缴费年限挂钩:
1年至5年:每满1年领取2个月,最长12个月;
5年至10年:每满1年领取1.8个月,最长18个月;
10年以上:每满1年领取2.4个月,最长24个月。
地方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差异化标准。
三、特殊情形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前次未领取期限可与本次合并,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根据人社部政策,领金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强化对大龄失业者的保护。
一、养老保险
缴费中断风险:领取失业金期间,单位停缴养老保险,个人未以灵活就业身份续缴,将导致累计年限减少,影响养老金计发基数;
个人账户不受损:人社部明确,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分账核算,领取行为不会导致账户储存额减少。
二、医疗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确保其享受门诊、住院报销及生育津贴等权益。
三、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
领取失业金期间,个人处于无业状态,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中断,但权益累计计算。重新就业后,新单位依法缴纳社保即可恢复保障。
四、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不得再次缴纳失业保险费,但重新就业后,新单位需为其续缴,缴费年限与前次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