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精细化调整,核心变化体现在三方面:
一,违法所得与销售金额的双重入罪标准。
根据《解释》第五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若违法所得、销售金额、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前述标准十倍以上的,则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二,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细化。
《解释》第四条明确六类可推定“明知”的情形,包括:商品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覆盖;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后再次实施;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销售;被查处后转移、销毁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明;其他可证明明知的情形。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避免行为人以“不知情”为由逃避刑事责任。
三,未遂形态的入罪标准明确。
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三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或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15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人。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中,从犯的认定与量刑需结合《解释》第八条与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一,从犯的认定标准。
从犯通常表现为提供资金、账号、发票等帮助行为,或负责运输、仓储、代理进出口等辅助环节。
行为人仅为销售者提供仓储服务,未参与假冒商品的采购、销售决策,可认定为从犯。
行为人同时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销售行为,则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数罪并罚,而非从犯。
二,从犯的量刑原则。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与第二十七条,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司法实践中,量刑需考虑从犯的具体作用、参与程度及犯罪后果。
三,从犯的退赃与认罪认罚影响。
根据《解释》第五条与司法实践,从犯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认罪认罚,可进一步从宽处理。
2025年新规通过细化入罪标准、明确从犯规则,为司法机关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提供了更精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