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构成,前者指向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等社会一般利益,后者涵盖社会公德、家庭伦理等道德准则。
我国《民法典》通过三条核心条款构建了公序良俗的规范体系:
第八条确立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赋予其纠纷解决功能,规定法律无规定时可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直接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形成裁判规范。
这一体系体现了法律对意思自治的双重限制。
一方面,允许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处分权利;
另一方面,通过公序良俗划定行为边界,防止私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
而根据司法解释与学理研究,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可类型化为以下十类,每类均对应特定的社会利益或道德准则。
(一)危害国家公序型:包括从事或帮助犯罪行为、损害国家安全等,直接威胁国家存续基础;
(二)危害家庭关系型:如断绝亲子关系协议、婚外同居约定等,破坏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稳定性;
(三)违反性道德型:涉及性交易合同、性骚扰赔偿协议等,违背社会对性行为的道德评价;
(四)射幸行为型:赌博、巨奖销售等以偶然事件决定利益分配的行为,因违背公平正义观念被禁止;
(五)违反人权尊严型:如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条件的借款合同、贩卖人体器官协议等,侵犯人格尊严与基本人权;
(六)限制经济自由型:通过资金互借分割市场、封锁竞争等行为,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
(七)违反公平竞争型: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
(八)违反消费者保护型:如“商品售出不退不换”条款,剥夺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违反劳动者保护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保、延长试用期等,违背劳动法强制性规定;
(十)暴利行为型:以显著高于市场价的利率放贷,利用对方困境获取不正当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类型并非封闭,而是随社会发展动态调整。若当事人因生活急需而实施交易,虽形式上违背某些习惯,但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且不违背善良风俗的,法院可不认定无效。
从法律视角出发,依据《民法典》,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以性行为作为借款条件、约定断绝父子关系等行为,其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基于此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若因这类行为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法院会判定相关行为无效,且不会支持违背公序良俗一方基于该行为提出的诉求。
此外,一些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且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故意闹事,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等行政处罚;若行为恶劣,构成犯罪,还将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