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私自占用绿化带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具体法律后果如下:
1、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受侵害业主可要求占用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占用导致绿化植被死亡、土壤板结,占用者需承担植被补种、土壤修复等费用。
2、行政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违反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小区绿化侵占问题的执法涉及多部门协同,具体职责如下:
1、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为城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罚款。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绿化管护职责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园林绿化部门:在部分地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老旧小区绿化的日常管护。
4、街道办与社区: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及相关规定,街道办可组织社区、物业对违规种菜等行为进行联合整治。
物业对小区种菜行为的处置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具体规则如下:
1、制止与报告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在公共绿地种菜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城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物业需在发现种菜行为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部门,并留存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
2、“告知-警告-处理”程序:物业处置种菜行为需遵循三步程序:
告知:向种菜业主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要求限期清除菜地、恢复绿化。
警告:若业主未整改,物业可再次发出警告,并告知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风险。
处理:若业主仍拒不整改,物业可协调城管部门强制清除,或通过业主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3、法律限制:
物业无权直接铲除菜地。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对业主共有部分的管理需以维护基本秩序、保护业主安全为目的,不得侵犯业主财产权益。
物业未经告知程序直接铲除,可能面临赔偿种子、肥料等经济损失的责任。
我国对小区绿化侵占的规制,体现了“共有权保护+行政执法+物业协同”的治理逻辑。法律通过明确共有权归属、细化执法部门职责、规范物业处置程序,构建了完整的权利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