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需满足四项核心要件。
一、执行依据的合法性
犯罪对象限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终审判决、超过上诉期的判决及为执行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等作出的裁定。若判决尚未生效或执行内容不明确,则不构成犯罪前提。
二、执行能力的客观性
行为人需具备实际履行能力,即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即使行为人通过转移财产、虚假交易等方式制造“无履行能力”假象,只要查实其存在隐匿资产、恶意无偿处分财产等行为,仍视为“有能力执行”。
三、拒不执行的行为性
行为人需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方式阻碍执行,包括隐藏财产、伪造证据、暴力抗法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行为均属拒不执行。
隐藏、转移、变卖已被查封的财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伪造、毁灭履行能力证据;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财物或拒不迁出房屋。
四、情节严重的实质性
单纯拒不执行行为需达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或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司法解释明确,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经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致使债权人生活陷入困境、企业破产;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社会影响。
2025年司法解释新增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档次,对以下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暴力抗法
包括聚众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致重伤或死亡、毁损执行设备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
二、虚假诉讼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完全无法执行,且涉案金额巨大。
三、遭受不可逆损失
因拒不执行导致债权人自杀、精神失常或企业破产清算,且行为人主观恶意明显。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评估损失与拒执行为的因果关系,若行为人存在多次拒执、拒不悔改等情节,将进一步加重量刑。
四、长期、多次拒执
行为人存在跨区域、跨案件拒执行为,或通过伪造公文、冒用身份等方式逃避执行,严重干扰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