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即“四荒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但该法未对“四荒地”承包期限作出直接规定。
不过,1999年12月21日实施、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第二条第 (三) 项明确指出,“四荒” 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
2000年9月10日实施、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第14条也规定,农民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植树种草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2025年签订承包荒山合同,最长承包期限为50年。
若承包方计划在荒山上植树造林,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林地承包期限的相关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还可依法相应延长。
若种植特殊林木,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地承包期还能进一步延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承包方在合同到期时,拥有优先承包权。
该法明确规定,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长期投入荒山开发的承包方利益,鼓励其持续对荒山进行合理经营与改良。
同时,若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荒山进行了大量投入,如修建灌溉设施、改良土壤、种植长期生长的经济林木等,根据公平原则与相关司法实践,即使合同到期,发包方也不能随意终止承包关系。
若承包方决定不再继续承包,依据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需妥善处理地上附着物与相关设施。
如果承包合同中对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有明确约定,如约定某些设施归发包方所有,或承包方有权自行拆除部分可移动设施等,双方应依约执行。
若合同未作约定,承包方应与发包方协商处理。
对于承包方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部分,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规,若承包合同对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的处理有明确约定,双方应严格依约执行。
合同约定承包方到期后可自行处置果树,或发包方以一定价格回购,那么双方需按合同条款履行。
若合同未作约定,承包方有权就其在承包期内对荒山的投入,包括种植果树、改良土壤等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行为,要求发包方给予合理补偿。
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综合考虑承包方的投入成本、果树的生长状况与预期收益、土地的增值情况等因素。
若发包方同意承包方继续种植果树,双方可协商续签承包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续签合同应明确新的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关键内容,特别是果树的权属、管理与收益分配等细节。
如约定在新承包期内,承包方负责果树日常管理,收获果实扣除成本后,按一定比例与发包方分成收益。
若发包方不同意续约,承包方需与发包方协商处置果树的方式。
承包方可以选择移栽果树,但需确保移栽过程符合林业相关规定,如办理必要的林木采伐、运输手续等;若移栽不可行,也可与发包方协商对果树进行作价处理,由发包方支付相应款项后取得果树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