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应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从法律逻辑看,车辆因事故导致价值贬损属于“财产损失”范畴,理论上可主张赔偿。
但司法实践中,折旧费赔偿存在两大限制:
一、法律未明确“折旧费”为法定赔偿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列举的赔偿范围包括维修费、重置费、停运损失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但未直接提及“折旧费”。
法院通常将折旧费归类为“间接损失”,而交通事故赔偿以“直接损失”为原则,间接损失需车主举证证明其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
二、举证责任严格,获赔条件苛刻。
车主需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贬值评估报告》,证明车辆修复后仍存在显著贬值。
评估需综合考虑车辆品牌、型号、使用年限、受损部位及修复工艺等因素。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折旧费的态度存在差异。
部分法院认为,新车(通常指购买1年内或行驶里程较少)因事故导致“结构性损伤”的,可酌情支持折旧费;但多数法院仍持谨慎态度,要求车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贬值金额的合理性。
若车主主张折旧费赔偿,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协商优先:
事故发生后,车主应第一时间与对方及保险公司沟通,明确提出折旧费赔偿诉求,并出示《车辆贬值评估报告》作为依据。
协商时需注意保留书面记录(如微信、邮件),避免口头承诺无据可查。
2、委托专业评估:
协商未果,车主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二手车评估机构或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贬值评估。
评估报告需详细说明车辆受损部位、修复方案、市场价值对比等内容,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以确保法律效力。
3、提起民事诉讼:
对方仍拒绝赔偿,车主可向法院起诉,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发票、评估报告等证据。法院将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及《解释》第15条,综合判断车辆贬值是否属于“合理损失”。
诉讼中,车主需证明两点:一是贬值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是贬值金额符合市场规律。
折旧费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车主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可能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