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通常无需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其中“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赫然在列。
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等的补偿,本质上具有抚恤、救济性质,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的范畴契合,符合免税规定。
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分析,它并非基于个人的劳动付出、经营活动获取的收益。
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等应税项目存在本质区别。
它是在生命权遭受侵害这一特定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旨在缓解家属因亲人逝去面临的生活困境,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非应税的收入类型,不具备征税基础。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各地税务部门也遵循法律规定,对单纯的死亡赔偿金不征收税款。
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其收款账户的确定虽无全国统一的“强制性指定”,但需遵循“近亲属共同协商”“优先保障主要权利人”及“符合赔偿协议/判决要求”三大原则,并非可随意选择,具体规则可从以下几方面梳理。
首先,近亲属共同协商确定是核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属于遗产,需在近亲属间合理分配。
因此,收款账户通常由所有近亲属共同协商决定,常见选择有两种:
一是指定某一位近亲属的个人账户(如配偶、成年子女账户),但需其他近亲属出具书面同意书,明确“同意将赔偿金转入该账户,后续分配由全体近亲属自行协商”;
二是在涉及多人且意见不一致时,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设立临时监管账户,待分配方案确定后再划转至各近亲属账户,避免单人收款后引发分配纠纷。
其次,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方式会影响账户选择。
若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收款账户需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通常需所有近亲属共同签字确认账户信息;
若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赔偿,法院会根据近亲属的申请或协商结果,在法律文书中载明收款账户,若近亲属未达成一致,法院可能要求提供共同认可的账户,或在判决中明确“按分配比例分别转入各权利人账户”。
再者,特殊情形下有优先指定规则。
若死者近亲属中有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应得的赔偿金部分,通常建议转入其监护人账户,或由法院、居委会监督存入专用账户,确保资金用于保障该类权利人的基本生活。
首先,协商赔偿时:需全部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近亲属,若通过与赔偿义务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原则上需所有近亲属共同签字确认。
若部分近亲属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可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近亲属或律师代为签字,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并按手印,必要时可进行公证,确保委托效力。
其次,法院判决/调解时按法律文书要求签字。
若通过诉讼或调解确定死亡赔偿金,签字主体需依据法院流程执行:在调解阶段,法院会组织所有近亲属到场签字,若有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在判决生效后领取赔偿金时,若法院判决“分别转入各权利人账户”,则需各权利人分别在领款凭证上签字。
再者,特殊情形下的签字主体优先规则。
若近亲属中存在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其签字权需由法定监护人行使,且监护人签字时需额外承诺 “赔偿金仅用于该权利人的生活、医疗、教育支出”,避免监护人滥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