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方不能仅以保险为由免除自身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1.保险的补偿性质: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责任方应承担的损失,而非替代责任方履行义务。
2.责任方的法定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方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并报警。
责任方仅通知保险公司而未履行上述义务,可能被认定为“未依法采取措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扣分)或民事赔偿加重。
3.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中,若发现责任方试图通过保险转移全部责任(如拒绝协商、不配合鉴定),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责任方承担保险外的损失。
肇事逃逸后,交强险仍需赔偿,但商业险可能拒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驾驶人逃逸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含住院费、医药费等);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含丧葬费、残疾赔偿金等);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若逃逸导致伤者未及时救治,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履行救助义务”为由减少赔偿。
2.商业险的免责条款:
多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若认定逃逸行为扩大了损失(如未及时报警导致责任无法认定),可能支持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的诉求。
3.受害方的救济途径:
逃逸方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不足,受害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受害方可通过报警、调取监控等方式固定证据,向法院起诉逃逸方,要求其承担交强险外的全部损失。
责任方无商业险时,受害方可依次通过交强险、协商、诉讼主张权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交强险需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方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
1.交强险的优先赔偿:
若责任方仅投保交强险,受害方可在医疗费用1.8万元、死亡伤残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的限额内获得赔偿;
超出部分,责任方需自行承担。
2.协商与调解:
受害方可与责任方协商分期赔偿、以物抵债等方案;
协商不成,可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
3.诉讼的强制执行:
若责任方拒不赔偿,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提交事故认定书、医疗单据、维修发票等证据;
法院判决后,若责任方仍不履行,受害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查封、扣押责任方的财产(如车辆、房产)或冻结银行账户。
4.特殊情形下的救助基金:
若责任方无赔偿能力(如低保户、失业人员),受害方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等。
交通事故中,责任方不能通过保险完全转移自身义务,肇事逃逸亦无法免除法律责任,无商业险时受害方仍可通过多重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