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以下四种情形可能构成法定免责事由。
1.子女丧失赡养能力
女儿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或因服刑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赡养义务,可依法免除经济供养责任,但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仍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履行。
2.父母存在严重过错
父亲对女儿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致其身心严重受损,或存在性侵害等恶性犯罪记录,女儿可依据《民法典》第1069条主张免除赡养义务。此类情形需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文书为认定依据,避免滥用抗辩权。
3.赡养义务已通过协议转移
父母与子女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由其他子女承担全部赡养责任,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女儿可据此免除赡养义务。协议需经公证或司法确认,否则可能因侵害老年人权益被认定无效。
4.父母有稳定经济来源且无需赡养
父亲为退休职工、个体经营者或拥有其他稳定收入来源,且其收入足以覆盖基本生活及医疗开支,女儿可主张暂缓履行赡养义务。若父亲突发重大疾病或收入锐减,女儿仍需及时恢复赡养责任。
从法律关系来看,父母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父母将财产全部给予儿子,财产分配不均的行为,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相互独立的。赡养义务基于父母与子女关系而产生,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会因财产分配不均而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即便父亲将财产全部给予儿子,女儿仍不能免除赡养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定女儿具体赡养责任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若女儿因财产分配问题遭受明显不公平对待,且自身经济条件较差,法院在判决赡养费时,可能会适当考量这些因素,而非单纯依据父母诉求、或者财产分配情况,以确保判决公平合理。
同时,父亲的行为严重侵害女儿的合法权益,如在财产分配中存在欺诈、胁迫女儿放弃权益等情形,女儿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这并不等于可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