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权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意味着,血缘关系并非继承权的唯一来源,法律关系的建立是关键。
若非亲生女儿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成为养女,其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若继子女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并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同样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主张继承权。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继承权的排除需满足严格条件。
若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明确排除非亲生女儿的继承权,或非亲生女儿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法定抚养关系,则其继承权可能被否定。
此外,若收养关系未依法登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或继子女未实际接受抚养教育,均可能导致继承权丧失。
因此,法院在裁判中会重点审查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持续性,而非单纯依据血缘关系作出判断。
二、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
在房产赠与纠纷中,《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确立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是核心裁判依据。
若房产已登记至非亲生女儿名下,即使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也需满足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情形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若赠与合同未经公证且未完成过户,赠与人可在权利转移前行使任意撤销权。
然而,若赠与行为已完成登记公示,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赠与人反悔。
父母将房产登记在非亲生女儿名下后,若无法证明赠与行为违背真实意愿或损害自身权益,仅以“非亲生”为由主张撤销,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此时,房产归属以登记为准,赠与人的诉求可能因缺乏法律依据被驳回。
三、总结一下
非亲生女儿房产纠纷的裁判,本质是法律对家庭伦理与财产权益的平衡。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赠与行为,法院均以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为裁判基准,而非受血缘情感左右。家庭财产安排需依法进行,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证据缺失导致权益受损。在法治社会中,唯有尊重法律规则,方能实现家庭关系的和谐与财产权益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