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迟迟不兑现时,被征收人可通过“协商—行政救济—司法诉讼”的阶梯式路径维权,法律明确征收方的履约义务与责任。
从基本原则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确立“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规则,征收方未足额支付补偿款前,不得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补偿款未按协议约定兑现,首先可与征收方(通常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要求其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协商时可要求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支付期限与逾期责任。
协商无果,可启动行政救济程序,向征收方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征收方未支付补偿款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支付补偿款,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可一并主张赔偿损失。
未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可依法请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对决定不服的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需注意,即使协议未约定支付时间,被征收人仍有权随时要求征收方支付,征收方以“财政紧张”等理由拖延不付的,不构成合法抗辩。
拆迁补偿款被父母侵占的维权需区分款项归属与主体民事行为能力。
补偿款系依据户口、人头等因素分配给子女个人的份额,该款项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父母未经同意占用构成侵权。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仅享有保管权,若将补偿款用于自身消费、投资等非监护保管权必要用途的,属于违法处分行为。
子女维权可分情形处理: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可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要求父母退还侵占的款项。
2.未成年子女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可由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父母返还财产并变更监护人,法院可判决将补偿款交由新监护人保管。
当父母以“抵扣抚养开销”为由抗辩的,法院是不予支持,因抚养子女系父母法定义务,不得用子女个人财产折抵。
拆迁补偿的次数认定需区分“同一拆迁项目”与“不同拆迁项目”,核心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及地方性法规。
1.同一拆迁项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同一拆迁项目内,被拆迁人仅能就其被征收的房屋获得一次完整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该原则旨在避免重复补偿导致的公共利益损害。
2.不同拆迁项目
被拆迁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拥有合法独立的房产,且这些房产因不同的拆迁项目被征收,则其可分别获得补偿。
3.特殊情形
产权纠纷:拆迁房屋存在权属争议(如继承纠纷、共有权纠纷),需先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确认产权归属,再由权利人获得补偿。
政策调整:部分地区为鼓励特定群体(如低收入家庭、历史遗留问题房屋所有权人)配合拆迁,可能出台补充政策,允许在符合条件下获得额外补偿,但需以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