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菜单”的本质是价格欺诈,其违法性在多部法律中有着明确界定,核心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阴阳菜单”通过两套价格标识误导消费,直接构成此类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进一步细化,将“以虚假的‘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夸大或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明确列为欺诈行为,而“阴阳菜单”通过隐瞒真实价格信息实现差异化收费,完全符合上述欺诈情形的界定。
针对“阴阳菜单”的处罚体系涵盖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清晰且处罚力度明确。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阴阳菜单”的处罚体系涵盖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清晰且处罚力度明确。
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民事责任层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处罚,且相关处罚信息需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