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需根据纠纷类型选择对应管辖部门,形成“基层调解—行政处理—司法救济”的三级机制:
1、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当事人可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土地权属争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对非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进行查处。
3、特殊类型纠纷:
因征收集体土地及其补偿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当村委未依法履行职责时,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
1、向上级政府反映: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有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职责。
当事人可向乡镇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村委未处理的事项、相关证据及诉求。
乡镇政府需在收到材料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责令村委限期改正。
2、申请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
纠纷涉及民事权益,可向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需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调解,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民事合同效力。
若涉及行政行为争议,可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调解。
3、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
村委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受侵害的村民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违法决定并赔偿损失。
村委不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监督职责。
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与村委履职的监督,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法律通过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处理程序、强化监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