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的法庭阶段定位随诉讼类型差异略有不同,但均围绕“法庭调查”这一核心环节展开,是证据进入认定程序的前置筛选步骤。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庭调查按“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被告答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官询问”的流程推进,质证紧随举证之后,双方需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逐一发表认可或反驳意见,明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
在刑事案件中,质证与公诉人、辩护人举证过程同步,公诉人出示证据后,辩护人可即时质证,被告人也可发表质证意见,随后辩护人举证时公诉人同样进行质证,形成“举证—质证”交替进行的模式,确保每一份证据都经过双方充分辩论。
质证的时长无固定标准,核心受案件证据数量、证据复杂程度及双方争议激烈程度影响,司法实践中呈现显著差异。
对于证据数量少、争议小的简单案件,质证环节可能在半小时至一小时内完成,双方仅需对证据基本要素进行确认或简单反驳;
而涉及多份书证、物证、鉴定意见或电子数据的复杂案件,如合同纠纷中的大量交易凭证、刑事案件中的多组鉴定报告,质证需逐份展开,双方可能围绕证据来源、制作流程、内容真实性等展开详细辩论,时长可能延长至数小时,若案件涉及专业性极强的证据,还需预留时间让双方就专业问题质证,进一步拉长环节时长。
质证中认可的证据本质是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对证据“三性”的确认,该认可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无特殊情形不得随意反悔,这是维护庭审秩序与程序稳定性的基本要求。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证据的认可构成“自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认的事实无需对方再举证证明,法院通常直接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在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认可会被记入庭审笔录,成为法官认定证据的重要参考,若后续无相反理由,该认可将约束庭审进程。
推翻已认可的证据需具备法定事由,核心包括“发现新证据”“意思表示不真实”“证据本身违法”三类情形,且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发现新证据”是最常见的情形,指质证后才发现的、足以否定原证据真实性或关联性的证据,如原认可的书证存在伪造痕迹,后续找到的原件与质证时的复印件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导致的认可,如当事人因误解证据内容而认可,后续发现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
“证据本身违法”指原认可的证据存在收集程序违法,即便已认可,法院也可依职权或依申请审查其合法性,若确认违法则需排除,不受此前认可的约束。
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本质上是指证据内容、形式或来源与案件待证事实不存在任何客观联系,无法对案件事实的查清起到证明或反驳作用的材料。
从法律属性来看,此类证据因缺乏关联性这一核心要件,丧失了作为诉讼证据的基本资格,即便其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也不应被纳入法院的证据审查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与本案无关的证据需以案件待证事实为核心基准,结合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关联方式进行综合判断,若证据无法指向案件争议焦点,或其证明的内容与案件基本事实、法律适用无任何关联,即可初步判定为无关证据。
法院对与本案无关证据的审查贯穿诉讼全过程,从证据提交阶段的初步筛查,到庭审质证中的关联性辩论,再到裁判文书中的证据采信说明,均需对证据关联性进行严格把控。
在证据提交环节,法院会根据案件起诉状、答辩状及已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若明显发现证据与本案无关,可依法作出不予接收或要求当事人说明关联性的决定;
在庭审质证阶段,控辩双方或当事人可就证据关联性提出异议,法院会组织双方围绕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情况展开辩论,并结合案件整体情况作出判断;
在裁判阶段,法院需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说明对无关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确保认定过程的公开与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