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干规定》第十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解除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删除:
1.履行完毕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法院通过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执行完毕、
2.执行和解并履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
4.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两次以上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线索。
5.中止或终结执行:因审判监督程序、破产程序等法定事由,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此外,存在特殊情形,失信被执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执行”或“多项失信行为”,法院可延长失信名单期限1至3年。但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或履行义务,法院可提前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失信信息删除后,被执行人消费限制解除,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超过5年应删除。这意味着,即使失信信息从法院名单中移除,相关记录仍可能影响个人贷款、信用评级等。
法院对60岁老人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需遵循“保障基本生活”的人性化原则,法律未因年龄设定豁免权。
《民事诉讼法》明确强制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义务”“有履行能力”为核心条件,年龄并非排除执行的法定事由,只要60岁老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需重点把握2项限制:
1.必须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足够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因执行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
2.执行方式需兼顾老年人身体状况,避免采取过激措施造成额外伤害。
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体现在财产执行范围的限定上,通常不强制拍卖老年人居住的唯一住房,确实无力一次性偿还,可准予分期偿还或缓期执行,但需被执行人提交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证明材料。
即便老年人无直接履行能力,存在存款、工资收入等财产线索,法院仍可依法执行,但需扣除必要生活开支后再用于清偿债务,实现债权人权益与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平衡。
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保资金是否被扣划需区分资金类型与状态,法律以“保障基本生活”为核心设定执行边界。
《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保基金专款专用,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本身,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及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个人社保部分,因具有保障属性通常不予执行。
但已领取的养老金属于固定收入,法院有权冻结、扣划,前提是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必需生活费用,超出部分可用于偿债。
补充性社保资金的执行需满足特定条件:
1.企业年金作为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保障基本生活后可被执行;
2.社保资金已从专用账户取出转入普通银行账户,性质转变为个人财产,法院可依法扣划。
这一规则既遵循社保资金的保障功能定位,又防止被执行人通过社保账户规避执行,体现了法律对债权实现与基本生存权的双重保护。
需要注意,养老金的执行比例需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确保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