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索赔的合法性根基源于法律对消费者维权的制度鼓励,其核心依据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
法律明确将“消费者”界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主体,但并未因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问题而剥夺其索赔权利。
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便购买者事先知晓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只要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仍受法律认可,这一规则旨在通过公众监督加大商家违法成本,净化重点领域市场环境。
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与《食品安全法》的“退一赔十”,构成了索赔的基本法律依据,不因购买者的知情状态而当然失效。
2024年实施的司法解释为知假买假索赔设立了清晰的裁判标尺,核心在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
对于恶意高额索赔行为,法律仅在合理消费范围内支持其请求,超出部分不予认可;针对连续购买后索赔的情形,需按购买总数结合普通消费习惯判定支持范围;而反复索赔行为则需综合考量商品保质期、购买频次等因素,避免将索赔异化为牟利工具。
这一梯度化认定标准,既保障了普通消费者的正当维权,又对职业打假人的过度索赔形成规制。
同时,法律明确生产者或经营者需对商品合格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则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代购人等以经营为目的的购买者不适用消费者索赔规则。
法律在认可正当索赔的同时,严格区分合法维权与恶意行为的界限,防止权利滥用。
合法索赔的前提是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欺诈情形,若购买者通过调包、伪造问题等方式恶意制造索赔假象,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不仅索赔请求会被驳回,相关线索还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与错告、检举失实的区分逻辑类似,核心在于主观故意的有无:正当索赔基于真实的商品问题,而恶意索赔则以牟利为目的制造虚假事由。
司法实践中,需结合购买目的、频次、商品性质等综合判定,对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团伙化、链条化操作予以规制,同时避免挫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