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以行政制裁为基础,情节严重时可追究刑事责任,核心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与《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
从行为定性来看,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许可证证书、标志及编号等情形,属于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
对应的行政处罚标准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由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一并没收。
同时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情形,还需叠加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处罚,即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
当冒用行为满足刑事立案标准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非法经营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等刑事处罚。
《食品安全法》对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处罚设置了阶梯式标准,同时衔接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核心依据《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
此类行为被界定为食品生产经营中的欺诈行为,通过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与市场公平秩序。
行政处罚方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罚款标准与货值金额直接挂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监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冒用行为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如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