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司法实践中,高利贷的认定延续“民事规制为基础、刑事惩戒为底线”的双重标准,具体界定规则如下:
一、民事法律层面
民事范畴内,高利贷的认定关键在于利率是否超出司法保护上限,法律明确禁止通过变相收费规避利率限制。
1.法定利率上限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以2025年现行一年期LPR3.1%计算,司法保护上限约为12.4%,LPR调整,上限将同步浮动。
超过该标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可在诉讼时效内(自最后一次付息日起3年)起诉主张返还或折抵本金。
2.实际利率计算规则
认定利率时需“穿透式核算”,放贷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名义收取的费用,以及预先扣除的“砍头息”,均需计入实际年利率。
本金金额以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不得按名义借款额计算利息。
3.特殊无效情形
“裸条贷”“套路贷”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即使利率未超上限,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借款人无需偿还非法债务。
二、刑事法律层面
刑事范畴内,高利贷需同时满足“行为违法性”与“情节严重性”才构成犯罪,主要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行为违法性要件
根据两高两部司法解释,非法放贷型高利贷需同时具备资质违法,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对象不特定,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利率超标,实际年利率超过36%;目的营利,且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放贷的,一般不认定为非法放贷。
2.情节严重性标准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80万元以上或放贷对象50人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造成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等后果,即使未达数额标准,仍可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上述标准可降至50%,体现从严打击原则。
3.与民事认定的衔接
刑事认定中的“实际年利率36%”是犯罪门槛,而民事保护上限的“LPR四倍”是权益边界,二者形成阶梯式规制——利率超LPR四倍但未达36%的,仅承担民事责任;超36%且符合非法放贷要件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需特别注意,2025年司法实践中对“经常性放贷”的认定更趋严格,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转贷的,将被纳入非法放贷范畴。借款人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最新LPR,核算实际利率是否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高利贷刑事立案并无“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的绝对限定,需根据涉嫌罪名不同,满足对应的法定立案要件,其中非法经营罪是最主要的适用罪名。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追究高利贷刑事责任需同时满足“行为要件”与“情节严重要件”。
行为要件即前述未经批准、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实际年利率超36%的情形;情节严重要件则包括多项量化标准,如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80万元以上、放贷对象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等严重后果。
此外,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立案标准可降至普通标准的50%,体现从严打击原则。
需明确的是,单一放贷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刑事立案以“经常性、规模化”及“情节严重”为核心门槛。
借高利贷还不起时报警,能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具体情形,法律对合法权益与违法利益的界定存在明确边界。
仅因还款压力报警,警方通常不予立案,此类纠纷属于民事范畴,借款人可通过向法院起诉,主张超过LPR四倍的利息部分无效,以降低还款负担,法律依据为《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放贷过程中伴随违法犯罪行为,报警可获刑事或行政保护:
一、放贷人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催收行为,或通过滋扰、纠缠等软暴力索债,警方应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放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经营、高利转贷等犯罪,报警后警方需按刑事案件程序侦查,查实后移送起诉。
需注意,借款人对合法本金及LPR四倍以内的利息仍需承担偿还义务,法律仅保护其免受超额利息盘剥及违法催收侵害,并非免除全部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