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以“数额+情节”为双重维度。
1、数额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具体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将“数额较大”起点提高至五千元。
2、次数标准: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构成“多次敲诈勒索”,即使单次未达数额标准,亦应立案。
3、特殊情节:以下情形无需数额限制,直接立案:
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实施敲诈;
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
利用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等特殊身份实施敲诈。
录音作为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其效力需经严格审查。
1、合法性:
录音不得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获取。
2、关联性:
录音内容需直接指向敲诈勒索行为,能够证明威胁手段、索财意图、金额等关键事实。
录音仅记录无关对话,则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3、真实性:
录音需保持原始状态,未经剪辑、篡改。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需提供录音原始载体(如手机、录音笔),并可通过技术鉴定确认其真实性。
司法实践要点:
录音证据通常需与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单独录音难以直接定罪。
法院对录音的采信遵循“自由心证”原则,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证明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需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存疑视听资料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需严格遵循数额、次数与情节标准,而录音证据的效力则取决于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的三重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