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现不认识的人贷款时留用自己电话,需通过以下步骤维护权益:
1、立即联系贷款机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应第一时间联系贷款机构,明确告知对方自己并非借款人,与该贷款无任何关联,要求其停止通过该电话进行催款或联系,并删除电话记录。
2、保留证据:
因该电话收到催款短信、电话,需保存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等证据,证明自己遭受了无端打扰。
这些证据在后续维权或报警时具有关键作用。
3、报警处理:
贷款机构拒不改正,或持续收到骚扰信息,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条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涉及诈骗行为,如以“贷款逾期”为由索要“解冻费”“保证金”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注信用状况: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需定期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确认是否因他人贷款行为导致自己的信用记录受影响。
发现异常,如被错误列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及时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个人信息被泄露后,需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
1、民事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可向泄露个人信息的主体(如企业、机构)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因信息泄露导致的直接损失(如财产损失)和间接损失(如精神损害抚慰金)。
2、行政投诉:
信息泄露涉及金融机构,可向银保监会投诉;涉及互联网平台的,可向工信部举报。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刑事报案:
信息泄露情节严重,如导致他人遭受诈骗、敲诈勒索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该条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