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离婚当天无法拿到离婚证,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的调整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后,会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但不会当场核发离婚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经历两个法定阶段:申请阶段与发证阶段。
即时领证已不符合现行法律程序要求,具体流程为:
1.申请阶段:双方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此阶段仅完成程序启动,不直接产生离婚效力。
2.冷静期:自收到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持身份证件和回执单撤回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终止离婚程序。
3.发证阶段: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领取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整个流程的核心在于法定冷静期的设置与后续的确认环节,即便双方均无反悔意愿,也需在完成冷静期后再次共同申请发证,因此当天拿证不存在法律依据。
需特别注意,离婚协议的签订生效与离婚证的领取存在时间差。
协议自双方签字时成立,但需以最终领取离婚证为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定标志,这一程序设计体现了对婚姻关系解除的审慎性要求。
双方自愿离婚同样适用冷静期制度,冷静期是协议离婚的法定必经程序,其时长与操作规则均有明确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阶段被称为“撤回期”。
该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阶段为“确认期”。
2025年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冷静期的双阶段设计适用于所有协议离婚情形,不存在因“双方均自愿”而豁免的例外。
冷静期的计算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的次日为起始日,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限届满日。
需明确的是,冷静期仅适用于民政部门办理的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不适用这一制度,双方急于解除婚姻关系且无法等待冷静期,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实现,但需符合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冷静期内可以拒绝同居,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不影响当事人对个人生活空间的自主支配,拒绝同居符合人身自由与婚姻权利的法律原则。
从婚姻关系状态来看,冷静期内双方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民法典》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即便存在婚姻关系,任何一方也无权强制要求对方共同居住,强制同居可能构成对人身权利的侵害。
从权利行使来看,冷静期的设置目的是给予双方思考空间,而非强制维持共同生活状态,法律并未规定冷静期内必须同居,因此拒绝同居属于合法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
一方以共同居住为要挟,拒绝配合后续离婚登记手续,另一方可通过留存证据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或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需特别注意,冷静期内的财产与债务仍可能按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处理,但拒绝同居本身不会影响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对同居与否及相关事宜作出专门约定,以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