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及两高《关于适用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其制品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具体规则如下:
1.刑事立案标准
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需满足“情节严重”条件方可立案。
根据司法解释,包括以下情形:非法采伐古树名木2株以上,或毁坏古树名木致其死亡3株以上;非法采伐古树名木2立方米以上;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毁坏行为。
若涉案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属于树龄100年以上古树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名木,司法机关将综合树种、树龄及社会危害性定罪。
2.量刑标准
基础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情节:若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司法解释的细化
两高明确“古树名木”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害行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违反《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行政机关将依法处罚,具体规则如下:
1.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
罚款:根据《森林法》第七十六条,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树木,并处古树名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毁坏古树名木的,处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若行为涉及非法收购、运输古树名木制品,行政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与补救:对养护不善致古树名木损伤的,责令限期采取救治措施;拒不改正的,由行政机关代为救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发现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除刑事、行政责任外,危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规则如下:
1.赔偿范围的法定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行为人需赔偿古树名木的直接损失(如树木价值)与间接损失(如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2.生态修复责任的强制履行
古树名木因行为人过错受损,法院可责令其承担修复责任。
修复方式包括补种同种树木、支付修复费用或参与生态保护公益活动。
3.公益诉讼的兜底保障
检察机关或环保组织可对严重危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
危害古树名木需承担刑事、行政与民事三重责任,法律通过明确罪名、处罚标准与赔偿规则,构建了完整的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