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基础量刑框架以法定刑为核心,同时通过情节考量实现差异化裁判。
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其中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这是所有危险驾驶行为量刑的基准范围。
司法实践中,量刑并非简单套用固定刑期,而是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原则,结合行为类型、危害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裁量。
作为危险犯,该罪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但损害结果的有无及严重程度会直接影响量刑轻重,未造成后果的通常在基准刑内裁量,造成轻微事故的则可能适度从重。
量刑的轻重调节主要依赖从重与从宽情节的精准适用,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列举了15种从重处理情形,涵盖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等维度,存在此类情节的,法院会在法定刑范围内从严裁量,且部分情节会直接影响缓刑适用,甚至明确一般不适用缓刑。
与从重情节相对应,法律同样规定了从宽处理的适用空间,以实现情理与法理的平衡。
对于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行为,如因紧急避险实施醉驾、短距离挪车且无从重情节、未造成实际危害且认罪认罚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立案或不起诉;
即便构成犯罪,若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法院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条件的还可宣告缓刑。
从宽情节的适用需以不违背公共安全保障为前提,不得突破法律底线对严重危险行为过度从宽。
罪名竞合时的量刑规则直接影响最终处罚轻重,体现“择一重处”的司法原则。
危险驾驶行为若同时构成其他更重犯罪,如醉酒驾驶肇事后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可能同时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需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危险驾驶罪的拘役刑,转而适用更严厉的有期徒刑甚至更重刑罚。
若危险驾驶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检查,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则需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合并计算各罪刑罚。
量刑的规范实施还依赖证据标准与程序保障,确保每一项情节都有充分依据。
司法机关会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现场监控、行车记录仪数据、证人证言等为核心证据,精准认定危险驾驶行为的存在及情节轻重,如醉酒驾驶需以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为法定标准,低于该标准的仅构成酒驾,不纳入刑事处罚范畴。
同时,对于拟作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需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情节轻微”的法定条件,避免量刑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