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框架以法定刑档位为基础,通过“情节严重”与否区分不同处罚层级,实现量刑的梯度化。
根据《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基础档位同样适用于网络开设赌场行为,而“情节严重”的认定则需结合网络赌博的特殊属性,从参赌人数、赌资数额、违法所得、平台规模等维度综合判定,不同情节对应的量刑区间差异显著,直接决定行为人承担的刑罚轻重。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网络开设赌场罪量刑的核心依据,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细化,确保裁判有章可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网络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些量化标准与行为性质认定相结合,构成“情节严重”的完整判定体系,法院会据此将案件归入对应量刑档位。
量刑调节需综合考量涉案情节的轻重差异,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除“情节严重”对应的从重处罚情形外,司法实践中还会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以及是否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对量刑进行调整。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犯,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赔偿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也可在量刑时酌情从宽,这些情节的适用需以不违背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整体目标为前提,避免过度从宽导致惩戒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