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定性: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包括“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这意味着,电子版租房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均属于法律认可的书面形式。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电子合同纠纷时,首要审查其是否满足“有形表现内容”和“随时调取查用”的技术标准。
二、生效条件:民事行为能力与内容合法性
电子版租房合同的法律效力需满足双重条件:
其一,合同双方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行为人需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签署的合同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其二,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电子版租房合同的法律效力,本质上是法律对数字化交易模式的适应性调整。通过明确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属性、设定合同生效要件,法律为电子签约提供了与纸质合同同等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