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责的本质是交警部门基于证据的事实认定行为,核心依据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作用与过错程度”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交警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依赖的是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及检验鉴定结论,而非当事人的到场陈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定责需结合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及无责任五类情形,这一判定逻辑完全以证据为支撑,与当事人是否到场无必然关联。
一方当事人未到场时,交警部门可通过多元取证完成定责,不存在“无法定责”的情况。
若一方因受伤等合理原因无法到场,交警会优先固定现场证据,包括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同时询问到场当事人、目击证人,调取周边监控录像等,后续结合医疗记录等补充证据综合定责。
若一方故意逃避到场,如肇事逃逸,交警部门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存在过错可减轻其责任;对于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同样直接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无需等待当事人到场配合。
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法定必须报警的情形,这是保障生命安全与责任认定的核心要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事故发生后若有人员死亡或受伤,车辆驾驶人必须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便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也需标明位置留存证据。
此类事故涉及伤亡后果的责任划分、医疗赔偿及可能的刑事追责,仅靠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法解决,必须通过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固定事实,为后续处理提供法定依据。
驾驶人存在资质问题或违法嫌疑时,必须报警且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若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或存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嫌疑,即便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也需立即报警。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的车辆,若存在严重超员、超速行驶嫌疑,同样属于必须报警的范畴。这些情形不仅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还可能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甚至刑法,需由交警部门介入核查,避免违法人员逃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