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还完款项后车辆归谁,核心取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合同自治是判定归属的首要原则。
根据《民法典》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可在合同中明确租赁期满后的车辆归属,这是融资租赁领域的核心规则。
实践中,多数合同会约定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及相关费用后,通过支付一笔象征性的“留购价”取得车辆所有权,这笔费用金额通常较低,其法律意义在于完成所有权转移的对价支付,一旦支付完毕,承租人即获得车辆所有权。
若合同未约定留购条款,而是明确租赁期满车辆归出租人所有,或需续租,则需按约定执行,承租人无权主张车辆归属。
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定规则会成为归属判定的补充依据。
《民法典》明确规定,若双方未约定租赁物归属,且无法通过协议补充或交易习惯确定,车辆所有权默认归出租人所有。
这是因为租赁期间出租人始终保留所有权作为租金回收的担保,若未达成归属约定,法律优先保护出租人的原始所有权。
即便承租人已实际使用车辆并还清款项,若未通过合同明确转移所有权,仍无法获得法律认可的所有权,这与普通按揭贷款中“车辆初始归买受人所有”的规则存在本质差异。
融资租赁的车在租赁期间通常不登记在承租人自己名下,而是登记在出租人名下,这是由融资租赁的法律属性与风险防控需求决定的。
根据《民法典》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对应到机动车登记,作为租赁物的车辆,其所有权登记需与法律规定的权属状态一致,因此登记证书上的所有权人通常为出租方,行驶证上的“使用人”信息虽可能关联承租人,但不代表所有权归属,仅表明车辆的实际使用主体。
这种登记模式的核心目的,是让出租人通过所有权登记保留对车辆的控制权,作为租金回收的担保,避免因承租人违约导致财产损失。
少数特殊情形下,融资租赁车辆可能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需通过合同明确“所有权保留”条款,避免权属混淆。
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为简化流程或满足特定场景需求,会将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即承租人未付清全部租金及相关费用前,车辆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登记仅为便于承租人使用,不改变所有权实质归属。
这种情况下,承租人虽持有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但需在合同中认可出租人的所有权,若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收回车辆并主张所有权,不受登记信息的直接对抗。
根据《民法典》,若签约时存在“欺诈”——即商家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编造虚假信息诱骗签字,或存在“胁迫”——以威胁、强迫手段迫使签订合同,当事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若合同条款存在“显失公平”——如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免除商家主要责任却加重承租人义务,也可申请撤销。
此外,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自始无效,无需履行且可主张赔偿。需注意后悔签约不等于被套路,需有明确证据证明商家存在违法或违背诚信的行为,才能主张合同可撤销或无效。
处理被套路租车合同的关键在于及时、全面留存证据,这是支撑维权主张的核心依据。
之后可通过协商、投诉、司法途径逐步推进维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首先可尝试与租车公司协商,明确指出合同中的问题,提出解约、减免费用或赔偿的诉求,协商过程中注意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口头约定。
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交通运输监管部门投诉,提交证据材料,由监管部门介入调解,部分地区还设有汽车租赁行业投诉专线,能更高效地推动问题解决。
若涉及金额较大、商家拒不配合,或协商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必要时可咨询律师,制定专业的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