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体户营业执照无需传统“年审”,但需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报告内容涵盖登记事项执行情况、经营状况、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设立等信息,个体户可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未按时报送,登记机关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满3年未履行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司法实践中,年度报告的“真实性”是核心审查要点。
此外,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年度报告报送及公示不收取任何费用,个体户需警惕以“年审费”“公示费”等名义的诈骗行为。
个体户的纳税义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分类管理。
增值税方面,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个体户,可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的,按3%税率缴纳。
个人所得税方面,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则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缴纳。
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年度报告制度与纳税义务,是法律对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与“税收公平”的双重要求。个体户需严格按时报送真实年报,避免因信息失实被列入异常名录;同时,需根据经营规模如实申报纳税,防止因成本虚列或收入隐瞒引发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