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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7种无效合同

大律师网 2025-10-25    人已阅读
导读:合同作为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核心载体,效力直接关乎交易安全与公平。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权利救济是民事交易的核心议题,下面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款,从民法典规定的七种无效合同情形及显失公平合同的救济路径两个维度展开分析,揭示法律对交易秩序的维护机制。

民法典规定了7种无效合同

  《民法典》及相关规范通过体系化条款界定了七类无效合同,均因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民事活动基本原则而丧失效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依据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这是基于主体资格缺失的效力否定。

  二、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隐藏行为效力另行判断。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合同,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兼具主观恶意与客观损害要件。

  四、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无效。

  五、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单独将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列为无效,体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六、滥用代理权订立的合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未经追认的行为无效,旨在防范利益冲突。

  七、法定特殊无效情形,如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约定无效、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财产的抵押合同无效等,针对特定领域的效力限制。

  这七类情形覆盖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性等核心维度,构成合同无效的完整认定体系。

民法典规定了7种无效合同

合同不公平签字了咋办

  合同不公平签字后可通过撤销权行使获得救济,救济路径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与程序,核心在于区分显失公平与正常商业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明确显失公平需同时满足利用优势地位与权利义务显著失衡双要件,排除单纯价格波动等商业风险情形。

  撤销权行使存在严格时限,依据第一百五十二条,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行使方式上,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不得单方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依据第一百五十七条产生自始无效效果,当事人需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需注意,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不同,后者依据第五百三十三条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救济,针对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不可预见情形,而显失公平指向缔约时的意思表示瑕疵,救济路径具有明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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