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记录的生成与范围:
根据《办法》第三条,违法记录仅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经法定程序认定且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具体包括: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等)、刑事处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及特定行业禁入行为(如证券市场失信、医疗领域严重违规)。
《办法》第四条明确排除三类情形:民事纠纷、过失轻微违法行为(如首次违规停车未造成后果)、已通过信用修复消除的记录。
二、违法记录的使用限制:
《办法》第七条规定,违法记录查询主体仅限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特定授权机构(如金融机构贷款审核、公务员招录单位),且查询目的需与履行法定职责直接相关。
《办法》第九条要求查询机构建立“最小化使用”原则,不得泄露与查询目的无关的记录信息。
三、违法记录的消除与救济:
《办法》第十二条设定违法记录消除规则:行政处罚记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未再违法可申请消除;刑事处罚记录满5年且完成社区矫正可申请。
司法解释第三条补充,消除申请需向原处罚机关提出,经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更新。
申请被拒,申请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审查处罚机关是否“超越职权、程序违法或证据不足”。
2025年个人违法记录新规通过明确生成范围、限制使用主体、规范消除程序,构建了“依法记录、合规使用、动态修复”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