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别人考试在特定情形下明确构成刑事犯罪,法律对犯罪构成与处罚标准有清晰界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中增设了代替考试罪,该条明确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处的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特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具体涵盖四类: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从犯罪构成来看,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包括替考者与被替考者,二者构成共同犯罪。
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上述法定国家考试的行为。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也包括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合法权益。
而英语四六级考试等由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刑事规制范围内,此类考试中的替考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代替考试罪的立案标准以法定考试范围为核心,同时存在基于情节的灵活认定规则。
由于代替考试罪属于行为犯,理论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行为,即可满足立案追诉的基本条件,无需以实际造成考试结果不公或其他危害后果为前提。
司法解释明确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因此进入考场开始答题即构成犯罪既遂,进入考场后答题前被发现则构成犯罪未遂,均符合立案标准。
但法律并非对所有符合行为要件的替考行为都一律追责,而是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替考情况及考试类型等因素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这一梯度化处理规则,既划定了刑事追责的底线,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弹性空间,避免了一刀切的机械适用,实现了法律惩戒与教育挽救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