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立案条件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威胁恐吓行为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应立案查处:
威胁人身安全:通过写恐吓信、发送威胁信息或当面威胁等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
干扰正常生活: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或通过偷拍、窃听等手段干扰他人生活秩序;
打击报复证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或殴打,意图阻碍司法程序。
处罚标准: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
若威胁恐吓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追诉:
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手段索要财物且数额较大(通常为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司法解释适用: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次实施威胁行为、持凶器威胁或造成被害人精神障碍等后果的,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三、立案程序与证据要求
被威胁恐吓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以下证据:
直接证据:威胁短信、录音、视频或书面恐吓信;
间接证据: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或电子数据痕迹;
损害证明:医疗诊断记录、心理评估报告或财产损失凭证。
公安机关受理后,需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通知报案人。
威胁恐吓行为不仅违反治安管理秩序,更可能触犯刑法红线。2025年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严格依据法律标准,对情节轻微的威胁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