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补偿金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适用情形分为法定补偿与约定补偿两类。
法定补偿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强度、一方对家庭的经济贡献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约定补偿情形,除法定补偿外,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自愿约定补偿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只要补偿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即使不存在法定补偿情形,该约定亦具有法律效力。
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可在协议中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及违约责任。若一方未按约定支付,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离婚协议中还款条款的执行,需首先明确债务性质,再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履行方式。
债务性质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使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另一方偿还。
还款条款的执行,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还款金额、期限及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
一方未按约定还款,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并可主张逾期利息等损失。
执行保障措施,为确保还款条款履行,双方可约定担保条款(如抵押、保证)或违约金。
一方拒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实现债权。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变更需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
变更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变更的程序要求,抚养费的变更需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双方可先协商调整金额及支付方式,并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
变更的限制,抚养费的变更需以“必要性”为前提,不得随意主张。
支付方仅因购房、投资等非必要支出要求减少抚养费,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