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权利源于法定职责,本质是为履行义务而赋予的必要权限,而非任意支配的私权。
根据《民法典》,监护人的核心权利包括人身监护权与财产监护权:人身监护权体现为对被监护人的住所、生活安排、医疗护理等事项的决定权,如为未成年人选择学校、决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治疗方案,目的是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与正常生活。
财产监护权则是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保护与合理处分权,如保管未成年人的压岁钱、处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以支付医疗费用,且处分需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唯一目的,不得用于自身获益。
监护人的义务是法定责任,贯穿被监护人生活、健康、财产、教育等全方面,具有强制性。
人身方面,监护人需承担照顾被监护人生活、保障其身体健康的义务,如为未成年人提供衣食住行、及时治疗疾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日常照料与安全保护,不得遗弃、虐待或忽视被监护人。
教育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人需承担法定教育义务,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价值观,禁止放任或阻碍其受教育;财产方面,监护人需履行妥善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防止财产毁损、流失或被他人侵占,非因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财产,且需定期向被监护人告知财产状况。
此外,监护人还需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签合同、参与诉讼,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可擅自放弃。
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履行义务为前提,义务的履行需借助权利保障。
若监护人仅主张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如滥用财产监护权侵占被监护人财产、放任未成年人辍学,将构成监护失职,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若监护人因无必要权利导致义务无法履行,如无法处置被监护人财产以支付紧急医疗费用,可向法院申请批准,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限。
这种权利为义务服务的关系,决定了监护行为必须始终围绕被监护人利益,任何脱离义务的权利行使均属违法,任何无权利支撑的义务履行也难以落地。
特殊情形下的监护权利与义务需结合被监护人具体情况调整,体现个性化保护。
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与引导义务更突出,权利行使需注重其成长需求,如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选择兴趣培养方向;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的医疗护理与生活照料义务更核心,权利行使需优先保障其生命健康与人格尊严,如在医疗方案选择中充分考虑其既往意愿。
同时,监护人之间需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避免因权责不清导致监护缺位,若出现争议可通过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确保被监护人始终处于有效监护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