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捏造事实,本质是主观故意与客观虚假的双重匹配问题,需按法律对行为性质的界定逐步拆解。
从主观层面来看,核心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虚构或歪曲事实的意图——若行为人明知信息不存在、与真实情况不符,仍主动编造、传播,或为达到特定目的故意篡改事实细节,可认定为存在主观故意。
若仅是因信息来源不可靠、自身认知偏差导致误传,且在得知事实真相后及时纠正,无主动误导他人的意图,则通常不认定为捏造事实,属于过失或无意的信息误差。
从客观层面来看,需验证被指捏造的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相悖,且该虚假性具有可查证性。
如通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能明确证明某一表述与真实情况不符,而非单纯的观点分歧或主观评价;同时,捏造的内容需具备具体性——若仅是模糊的负面评价,无具体事实支撑,难以认定为捏造事实。
但若虚构某人于某时某地实施某违法行为,且该表述有明确指向性与细节,经查证完全虚假,则符合客观虚假的要件。
民事责任来看,若捏造事实针对特定个人,如虚构他人品行问题、违法经历并传播,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即便未构成犯罪,也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通常会根据侵权范围、损害程度,判决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若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或经济损失,还需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与相应经济赔偿。
若捏造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或行政管理秩序,可能触发行政责任。
如编造虚假的疫情、灾害、警情信息,在网络或公共场所传播,引发公众恐慌或导致公共资源浪费,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
若捏造事实情节严重,侵犯更重要的法益,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如故意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或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判处相应刑罚——情节较轻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情节严重的则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可能附加罚金。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捏造事实提起诉讼,核心危害是干扰司法裁判、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被告合法权益。
法院若查明事实虚假,会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若存在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节,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处以罚款、拘留,罚款金额与拘留期限随情节严重程度递增。
同时,被告可就因应诉产生的合理费用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形成驳回请求+处罚+赔偿的多重后果,以此惩戒虚假诉讼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捏造事实起诉行政机关,因其涉及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后果认定更侧重防止恶意对抗行政机关。
法院经审查发现事实虚假的,会裁定驳回起诉;若原告的捏造行为导致行政机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应诉,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或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法院可参照民事诉讼规则对原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将其纳入虚假诉讼失信名单,限制其后续诉讼权利,避免反复滥用诉讼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