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中,孙子孙女的继承权取决于其父(被继承人之子)是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儿子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孙女可通过代位继承制度取得遗产份额;儿子后于父母去世,则孙子孙女需通过转继承或遗嘱继承获得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其父应得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先于其死亡且留有子女,则该先死亡子女的子女仅能继承其父原应继承的三分之一份额。
此外,存在转继承的例外情形,儿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将转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此时,孙子孙女作为儿子的子女,可通过转继承获得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子女的继承权优先于孙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顺序分为两级,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未被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其继承权需通过代位继承或遗嘱继承实现。
子女与孙子女的继承权差异:
1.第一顺序优先性:子女作为直系血亲,始终是属于第一优先顺序继承人。即使被继承人留有孙子女,只要子女在世且未放弃继承权,孙子女无法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2.代位继承的补充性:仅当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孙子女方可通过代位继承取得遗产。当被继承人去世时其子已故,但留有子女,则该子女可代位继承其父应得的份额。
3.遗嘱继承的突破性: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明确将遗产分配给孙子女,则遗嘱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此时,孙子女可依据遗嘱直接取得遗产,无需依赖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孙子女,该行为构成遗赠而非遗嘱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赠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方面,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国家或集体。孙子女因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符合受遗赠人资格。
意思表示要件方面,遗嘱需明确表示将财产赠与孙子女,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接受要件方面,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主体范围上,遗嘱继承为法定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遗赠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国家或集体。
遗嘱继承无明确期限限制;遗赠则需在六十日内表示接受。
而在税收优惠,遗嘱继承通常免征遗产税;遗赠在部分地区可能征收赠与税。
因此,为确保遗嘱效力,被继承人应在遗嘱中明确财产分配方式,注明将财产赠与孙子女以构成遗赠。同时,建议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增强遗嘱的证明力,避免继承人因遗嘱形式瑕疵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