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走保险后被起诉,核心应对逻辑是依托保险理赔+依法参与诉讼,法律明确保险优先赔付原则,个人需在法定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从诉讼应对来看,首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确立的赔偿顺序,及时通知承保保险公司参与诉讼,该条款明确机动车责任纠纷需先由交强险保险人在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赔付,仍有缺口才由侵权人承担。
作为被告,需向法院提交保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赔付凭证等证据,证明保险coverage范围与理赔进展。
对方诉求超出保险赔偿范畴,需区分情形处理:
1.属保险合同约定免责的(如逃逸触发免责条款),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核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则仍由保险理赔。
2.属保险外合理损失的,需按生效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法院核定损失合理性,对过高诉求予以抗辩,同时保障自身陈述与举证权利,避免因缺席审判承担不利后果。
全责走保险后对方要求协商,需坚持保险理赔为基础+依法审慎协商原则,防范额外责任风险,协商过程需契合法律规定。
从协商规范来看,首先应明确协商范围限于保险未覆盖的合理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可就赔偿方式、履行期限等与对方沟通,但需以保险定损结论为参照,避免承诺超出法定范围的赔偿。
对方以伤情加重等为由要求追加赔偿,需提示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原协议并按实际损失索赔,而非私下突破保险责任。
协商中需注意留存书面记录,明确协商内容不超出保险理赔范围最终以保险公司赔付为准等关键表述,防范后续纠纷。
对超出合理范畴的额外要求,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告知对方应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或通过诉讼由法院核定损失,个人无义务承担保险外不合理费用。
同时需避免擅自签署赔偿协议,确需协商一致的,应要求保险公司书面确认或参与见证,确保协议内容与保险理赔衔接,避免双重赔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