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夫妻、非情侣的男女共同开宾馆入住,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出于自愿原则,未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则不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同时,该法典明确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与自愿原则,只要男女双方基于真实意愿共同入住,且未违背公序良俗的极端情形,其行为属于公民自主支配自身行为的范畴,法律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从治安管理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将非夫妻、非情侣共同入住宾馆列为违法行为,仅对涉及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明确处罚措施。
入住时,双方需按宾馆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这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而非禁止特定关系人员共同入住,未按规定登记仅需承担相应治安管理责任,与入住双方关系无关。
非夫妻、非情侣男女开宾馆入住不违法的前提是规避法律禁止性情形,伴随特定违法行为,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明确的是,法律不禁止正常的共同入住,但严禁利用宾馆场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双方共同入住存在卖淫嫖娼行为,无论是否为夫妻或情侣,均构成违法,需接受治安处罚。
此外,入住期间实施赌博、吸食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根据该法相关规定,也将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需依据《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虽法律不禁止正常共同入住,但需遵守公序良俗,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可能面临道德谴责或相关单位的内部处理。
需特别注意的是,一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双方自愿,与未成年人共同入住并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强奸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