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个人信息的合法性核心在于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法律明确划分了允许与禁止的行为边界。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行踪轨迹等,匿名化处理后无法识别的信息除外。
合法搜索限于两种情形:一是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的信息,且未被个人明确拒绝;二是基于公共利益或经本人单独同意的搜索。若超出这一范围,通过购买、交换、侵入系统等方式获取信息,或搜索后用于非法目的,均可能构成违法。
非法搜索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是基础惩戒,适用于未达刑事标准但违反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违法搜索个人信息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拒不改正或情节较重的,可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可升至五千万元以下或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机关通过层级化处罚强化对信息处理活动的监管。
网上搜索个人信息的合法性,核心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展开,并非所有能搜到的信息都可随意获取。
法律明确个人信息指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类信息,匿名化处理后无法识别的除外。合法搜索仅限两类场景:一是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的信息,且未被个人明确拒绝,同时需限定在合理范围,不得过度收集。
二是基于公共利益或经本人单独同意的搜索。若突破这一边界,即便通过网络渠道,也可能构成违法。
非法搜索在网络场景中呈现多种形态,均被法律明确禁止。通过境外平台开盒查询他人身份证、住址、行踪轨迹等信息,或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手机号、交易记录等,即便未直接侵入系统,也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
有偿购买网络群组内的个人信息,本质是参与信息黑市交易,同样触犯法律红线;还有人将搜索到的公开信息整合后向不特定人公开,即便原始信息合法,这种扩散行为若未经同意,也可能构成侵权。
这些行为的共性在于违背信息处理的合法原则,或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公示搜索到的个人信息是否违法,核心取决于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合法情形,搜索来源合法不等于公示行为合法。
法律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公开环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合法公示需满足特定前提:若搜索到的是个人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的信息,公示需限定在合理范围且未被个人明确拒绝,若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仍需取得个人同意;若基于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公示需在合理范围内且与目的直接相关。
此外,履行法定职责、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法定情形,也可成为合法公示的依据。若超出这些范畴,即便信息来自公开搜索,公示行为也可能构成违法。
非法公示搜索到的个人信息在实务中呈现多种形态,均被法律明确禁止。
将搜索到的身份证号、住址、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公告栏等渠道向不特定人公示,即便信息来源可追溯至公开渠道,若未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且无合法事由,即属于非法公开;将搜索到的零散个人信息整合后公示,使其具备更强识别性,即便单条信息合法,整合公示仍可能因过度处理构成侵权。
这些行为的共性在于违背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突破了公示行为的合理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