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需严格契合主体、信息、行为、主观四个核心构成要件,且需结合最新监管标准与司法实践经验综合判定,确保认定的精准性与公正性。
主体要件方面,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明确界定,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
信息要件要求涉及的信息必须属于内幕信息,即《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重大性需结合信息对证券价格的潜在影响程度、市场关注度等综合判断。
行为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实施了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以及泄露该内幕信息给他人,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行为。
主观要件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内幕信息仍实施相关行为,过失不构成内幕交易。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一步细化了刑事立案层面的认定标准,为2025年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认定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指引。
内幕交易的量刑严格遵循情节分级、梯度处罚的核心原则,2025年司法实践中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新追诉标准、量刑指导意见综合适用,确保罚当其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明确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当前司法实践中参照2022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并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统筹把握。
1.情节严重:通常对应证券交易成交额二百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或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又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数额标准一般按照情节严重标准的五倍把握,即证券交易成交额一千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同时还需考量行为人是否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行为、是否屡教不改、是否造成市场剧烈波动等加重情节。
对于单位实施内幕交易犯罪的,依据《刑法》规定,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从轻幅度需结合单位犯罪的情节综合判定,确保罪责一致。
股票涉嫌内幕交易将面临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法律后果,形成全方位追责格局。
民事层面,依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对因其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等费用,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层面,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可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刑事层面,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有期徒刑、拘役等自由刑外,罚金刑的适用力度持续加大,以剥夺违法者的非法获利。
此外,涉事股票可能因相关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调查,引发股价波动,相关信息需依法披露,进一步影响上市公司声誉与市场形象,形成多层次的负面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