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删除公司系统的经营数据明确具有违法性,根据行为情节、危害后果及主体身份,需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法律对其否定性评价贯穿多重责任维度。
民事责任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经营数据作为公司合法拥有的无形资产,恶意删除行为侵犯公司财产权益,行为人需承担恢复数据、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及合理的恢复费用。
行政责任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恶意删除公司数据,破坏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数据安全的严格保护。
恶意删除公司数据可能构成多个刑事罪名,具体定罪需结合行为主体、手段、危害后果等核心要素,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精准适用。
核心适用罪名包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系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恶意删除数据,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可能同时构成职务侵占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需依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定罪。
此外,删除的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需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数据数量、重要程度、造成损失数额、业务中断时长等因素综合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恶意删除公司资料同样具有违法性,其法律定性与责任承担需结合资料类型、载体属性及危害程度综合判定,与数据的法律规制既存在关联又有差异。
从法律依据来看,公司资料无论以纸质形式还是电子形式存在,只要属于公司合法所有且具有实际价值,恶意删除即构成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
民事责任层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资料无法恢复,需赔偿资料本身的价值及因资料灭失导致的衍生损失。
行政责任层面,删除的电子资料涉及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适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的行政罚则。
删除的纸质资料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层面,删除的资料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可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删除的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档案等重要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