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若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如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其津贴标准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包含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
若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津贴标准则按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增长。
以江苏省为例,2025年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为“退休时上年度社平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若社平工资为7183元、平均缴费指数为1、缴费年限15年,则月基础养老金为1077元,即病残津贴标准。
对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群体,津贴标准同样按基础养老金计发,但领取期限受限。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累计缴费不满5年的,支付12个月津贴;超过5年者,每多缴1年增加3个月。
此外,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保基本生活需求。
病残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制度,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参保人员需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并在该地申请领取津贴。
审核通过后,津贴自申请次月起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发放前需经过两轮公示,首轮在工作或生活场所公示5个工作日,次轮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确保程序透明。
领取期间,参保人员需遵守“停缴养老保险、不可同时领取失业金”等规则。
若恢复就业并按规定缴费,自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若未按规定参加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或鉴定结论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亦需停发待遇。
此外,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避免权益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