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言要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若只是单纯的口头表达,没有采取实际行动,且不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情形,通常不构成违法犯罪。
但若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则触犯了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扬言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扬言的内容属于谣言且扰乱了公共秩序,就可能受到治安处罚。
扬言要撞人,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危险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扬言撞人,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如商场、学校、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地方,且行为人具有实施撞人行为的现实可能性,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为这种行为一旦实施,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即使行为人只是口头扬言,但结合其言行举止、过往经历等因素,让周围人感到有现实危险,也可能构成犯罪。
扬言撞人的行为针对特定个人,且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准备行为,如准备凶器、跟踪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扬言要打人,若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一般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的“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就包括扬言要打人等言语威胁行为。
如果扬言打人的行为情节严重,如多次扬言、在公共场合大声扬言且引起周围人恐慌、针对特定对象进行长时间的言语威胁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中,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就涵盖了扬言打人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言语威胁行为看似只是口头表达,但背后可能隐藏着严重的法律后果。扬言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扬言撞人、扬言打人等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情节,可能分别涉及诬告陷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