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12年的车辆并非绝对不能购买车损险,投保可行性需结合车辆实际状况、保险公司承保政策综合判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行业相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事项。该条款赋予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承保的权利,也明确了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协商权利。
对于超过12年的车辆,因使用年限较长,车辆零部件老化、安全性能下降,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相对较高,部分保险公司会基于风险控制考虑,提高承保门槛或拒绝承保,但并非所有保险公司均统一拒保。
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对车损险的投保年限作出限制性规定,车损险作为商业保险,其承保范围更多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
车主可通过多家保险公司咨询对比,部分专注于老旧车辆保险业务的公司或会接受投保,投保前需如实告知车辆实际状况,保险公司会通过验车等方式评估风险后决定是否承保。
车损险的保障范围有明确界定,核心为赔偿车辆因约定原因遭受的损失,相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车损险保险条款的统一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事项。
车损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机动车,保险责任通常涵盖多种情形:
一、碰撞、倾覆、坠落等车辆自身遭受的意外损坏。
二、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导致的车辆损失。
三、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坏。
四、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导致的车辆损失。
同时,车损险也明确了责任免除范围,如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驾驶人故意行为、酒驾、毒驾等违法驾驶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此外,车险综合改革后,车损险已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损失险等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具体保障内容需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投保人投保时应仔细核对保险条款,明确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