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捞海螺是否犯法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海域性质、打捞工具、海螺种类及是否取得合法许可等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或捕捞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养殖证或捕捞许可证。
打捞海螺的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且未取得捕捞许可,则构成“无证捕捞”违法行为,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
打捞对象为《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砗磲、鹦鹉螺等),则需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取得特许猎捕证。
未经许可擅自捕捞的,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可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保护类海螺,若在个人承包的养殖海域内打捞,需遵守《渔业法》第十四条关于养殖生产的规定,即不得使用禁用渔具或方法(如电捕、毒杀)。
珊瑚的法律保护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双重规制。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红珊瑚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他多数珊瑚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猎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均被严格禁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打捞珊瑚的违法性认定需满足两个条件:目标物种为受保护珊瑚、行为未经许可。
即使打捞的珊瑚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保护品种,但若位于海洋自然保护区或生态脆弱海域,且该区域明确禁止打捞特定珊瑚,行为人仍可能因违反地方性法规被追究责任。
合法打捞珊瑚的唯一途径是获得科研、生态保护等特殊目的的行政许可,并严格遵守打捞范围、数量及操作规范。
未经许可的打捞行为,即使以“科研”为名,亦可能因程序违法被认定为犯罪。
海底文物的法律保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为核心。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境内水下遗存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发掘活动,必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进行。
司法实践中,私自打捞水下文物的行为可能涉及两类犯罪:盗窃罪与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且未被发现,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打捞,可能因侵犯国家对文物的“观念占有”被认定为盗窃罪。
打捞区域为古沉船遗址,且该遗址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行为人可能因破坏古文化遗址被追究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责任。
此外,即使水下文物未被明确列为保护对象,但若打捞行为导致文物灭失或损毁,行为人仍可能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被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