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他人财物的定罪需严格依据法定构成要件,结合侵占行为的类型、数额及情节综合判断,核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侵占罪条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了侵占罪的两种情形:
一、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
二、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从定罪要件来看,需先存在代为保管、遗忘物、埋藏物这三类特定的财物占有前提,代为保管基于委托、租赁、借用等民事关系产生;遗忘物指财物所有人不慎丢失且暂时脱离控制的财物;埋藏物指埋藏于地下且所有权归属明确或可查明的财物。
具备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物归他人所有,仍通过隐瞒、转移、变卖等手段意图永久占有。
数额较大是定罪的关键量化标准,虽刑法未明确统一数额,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当地盗窃罪数额标准的两倍至三倍执行,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定罪的必要情节,指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返还要求,行为人明确拒绝或通过转移财物等方式实际拒绝返还。
侵占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行为人在权利人要求后及时返还,则不构成刑事犯罪,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财产侵占罪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与民事侵占行为存在明确界限,二者在法律依据、责任形式及处理程序上截然不同。
从法律依据来看,财产侵占罪的认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民事侵占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行为性质来看,财产侵占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数额较大且拒不返还的侵占行为。
而民事侵占多基于民事合同关系或物权关系产生,行为人可能因过失或合同履行争议导致财物未及时返还,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
从责任形式来看,财产侵占罪的责任形式为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民事侵占的责任形式为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从处理程序来看,财产侵占罪需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民事侵占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权利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需注意,同一侵占行为既构成民事侵权又涉嫌刑事犯罪,权利人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实物侵占的罪名认定需结合实物的占有前提、侵占方式及实物性质综合判断,核心适用侵占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涉及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其他罪名。
实物为他人委托行为人代为保管的物品,如委托保管的家电、首饰等,或为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如遗落在公共场所的行李、地下挖出的古董等,行为人将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构成侵占罪。
实物并非基于代为保管、遗忘或埋藏等前提,而是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如趁他人不备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或潜入他人住所窃取财物,则不构成侵占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实物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该罪与侵占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体为单位工作人员且利用了职务便利,侵犯的客体为单位财产所有权。
此外,侵占的实物为特定性质的财物,如国家所有的文物、抢险救灾物资等,可能构成相应的特殊罪名,或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需注意,不同罪名的立案标准、量刑幅度存在差异,如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通常高于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则与侵占数额及情节挂钩,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