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如稿费、专利转让费);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分割原则:
1、均等分割为主,照顾特殊群体: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抚养、女方权益及无过错方利益。
2、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等行为,法院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1条,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3、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法院在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中是否可以调查银行流水,需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综合判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具体规则:
1、无争议时法院不主动调查:
双方对财产范围和数额无争议,且能协商一致,法院通常不会主动调查银行流水。
2、有争议且申请合理时启动调查:
一方怀疑对方隐藏、转移财产(如通过银行流水转移资金),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账户信息。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合理(如提供初步线索,如对方开户行、账户尾号等),会依职权调查取证。
3、调查范围与期限:
法院调查的流水范围通常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若涉及婚前财产混同或婚后恶意转移,可能扩大至更长时间段。
调查结果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若发现一方存在隐藏财产行为,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1062条(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及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与追偿规则:
1、赠与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7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的,另一方可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2、返还范围:
赠与财产为现金或可分割物品,第三者需全额返还;若为不动产或股权等不可分割财产,法院可能判决第三者返还对应价值份额。
3、举证责任:
主张追偿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如财产取得时间、资金来源),且赠与行为未经另一方同意(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第三者主张“善意取得”,需证明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2025年,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更趋完善,既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与分割原则,也强化了法院调查财产的权限,同时对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追偿机制。